1. 供应商不得以证明交易相对方明知商品掺假、变质或假冒为由,免除本法令规定的处罚。 2. 在遵守第1款的前提下,实施细则应规定可对交易相对方处以行政罚款的情形,即掺假、变质或假冒商品或其掺假所用材料危害人类或动物健康与安全,且交易相对方对此明知。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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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供应商不得以证明交易相对方明知商品掺假、变质或假冒为由,免除本法令规定的处罚。 2. 在遵守第1款的前提下,实施细则应规定可对交易相对方处以行政罚款的情形,即掺假、变质或假冒商品或其掺假所用材料危害人类或动物健康与安全,且交易相对方对此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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