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供应商应主动或根据部、主管机关(视具体情形而定)的命令,从市场和仓库撤回掺假、变质或假冒商品,通知主管机关或部,并以适当方式公告。主管机关或部可撤回上述商品,并由供应商承担费用予以处置、销毁或退回来源地,且不影响对供应商适用的处罚。实施细则应规定有关程序、管控、期限以及部与主管机关之间的协调方式。 2. 在任何情况下,供应商均应支付主管机关或部依第1款撤回、处置、销毁或退回上述商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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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供应商应主动或根据部、主管机关(视具体情形而定)的命令,从市场和仓库撤回掺假、变质或假冒商品,通知主管机关或部,并以适当方式公告。主管机关或部可撤回上述商品,并由供应商承担费用予以处置、销毁或退回来源地,且不影响对供应商适用的处罚。实施细则应规定有关程序、管控、期限以及部与主管机关之间的协调方式。 2. 在任何情况下,供应商均应支付主管机关或部依第1款撤回、处置、销毁或退回上述商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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