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禁止进口、出口、生产、制造、陈列、销售、储存、运输、营销、流通、推广或处置掺假、变质或假冒商品,也禁止以销售为目的占有上述商品;企图实施任何上述行为同样禁止。 2. 任何人实施、参与或企图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即构成违反本法令: (一)以商业欺诈为目的进口掺假、变质或假冒商品,或者用于上述目的的材料;以及明知而出口、再出口、制造、生产、销售、储存或运输上述商品或材料; (二)在商品的种类、数量、份量、尺寸、计量、重量、容量、成色、身份、真实情况、性质、特征、组成、来源、产地、配方或有效期方面实施欺骗、掺假或仿冒; (三)本人或通过他人占有掺假、变质或假冒商品,或者用于掺假或仿冒商品的材料,意图进行营销、流通、推广或出售; (四)使用器皿、容器、包裹、包装、标签或印刷品装备或制备用于销售的掺假、变质或假冒商品; (五)灌装、包装、捆扎、系结、分销、储存或运输掺假、变质或假冒商品; (六)为修改、改变或替换而占有掺假、变质或假冒商品; (七)以含有虚假、欺骗性或误导性资料的方式描述、宣传或展示商品。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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