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打击商业欺诈法

第19条

1. 在不影响第17、18条及善意第三人权利的前提下,主管法院应判令没收或销毁掺假、变质或假冒商品、药品、农产品、其他产品以及用于犯罪的材料和工具。最终有罪判决摘要应在两份地方日报(其中一份为阿拉伯文)或法院指定的其他媒介上公布,费用由被定罪人承担。 2. 法院可命令关闭违法行为发生的商店或场所,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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