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打击商业欺诈法

第18条

在下列情况下,第17条所述犯罪的处罚加重为监禁,并处不低于100,000迪拉姆且不超过2,000,000迪拉姆罚款,或者处其中一项处罚: 1. 商品掺假、欺骗、仿冒或其未遂行为伴随使用虚假或被篡改的秤、量器、计量器、印章、标签或检验设备,或者使用使产品称重、计量、测量或检验结果不正确的方法或手段; 2. 掺假、变质或假冒商品,或者用于掺假的材料,危害人类或动物健康与安全; 3. 掺假、变质或假冒商品属于药品、农产品或有机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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