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商业欺诈法实施细则

第9条

如果该部或主管当局(视具体情况而定)无法根据本决议的规定联系或通知供应商,则可以在确定存在欺诈、变质或假冒商品之日起不超过四十八(48)小时内,采取必要措施自费撤回此类商品,但一旦找到供应商,应向供应商追回因此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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