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商业欺诈法实施细则

第8条

如果供应商未能在本决议第 (5) 条第 (1) 款规定的期限内撤回欺诈、变质或假冒商品,该部或主管当局(视情况而定)应在接下来的四十八 (48) 小时内采取必要措施,从市场和仓库撤回此类商品,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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