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商业欺诈法实施细则

第19条

1. 本决议第(16)条第(1)款(a)项所述的工作组应准备销毁记录,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a.销毁的日期、地点和方法。 b.列出被销毁货物的数量、类型、数量、描述和状况的列表。 c.毁灭的代价。 d.关于销毁过程的简明报告。 e.工作组或主管当局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细节。 2. 如果该部或主管当局(视情况而定)与有资格的认可实体签订了销毁程序的合同,则欺诈、变质或假冒货物应根据收据和移交记录交付给该合同实体,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a.该部或主管当局(视情况而定)的代表应参加移交过程和销毁过程。 b.应邀请供应商或供应商代表参加销毁过程,并在参加时签署记录。 c.签约实体应准备一份销毁记录,其中包含本条第 (1) 款中提到的相同细节。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