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 · 国家法律

阿曼消费税法

该基础法律规定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登记、纳税义务发生、计税价值、豁免、申报、申诉及制裁。

资料类型苏丹皇家法令
法律部门消费税
法律层级国家法律
来源语言阿拉伯文为官方文本;英文、俄文和中文为编辑翻译
审核日期2026年9月13日
颁布日期2019年3月13日
生效日期2019年6月15日
官方公报1285 · 2019年3月17日
版本核验日期202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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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概览

该基础法律规定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登记、纳税义务发生、计税价值、豁免、申报、申诉及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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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与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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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正文

已发布条文57

第一章 · 定义

适用本法时,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与表述具有如下含义: 税务局主席:阿曼税务局主席。 税务局:阿曼税务局。 海关总署:阿曼皇家警察海关总署。 委员会:本法第45条规定的税务申诉委员会。 理事会: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海合会)。 统一海关法: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统一海关法。 应税消费品:对人体健康或环境有害的商品,或者奢侈品;无论在阿曼境内生产或进口,凡依本法应税者均属此类。 税:依本法对应税消费品征收的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价值:依本法计算税额所依据的价值。 人:自然人或法人,包括隐名合伙,以及在苏丹国境外订立且不采取公司形式的参与安排。 责任人:与纳税义务人存在任何关系,并代其履行本法所规定义务的任何人。 常设机构:外国人在苏丹国直接或通过其从属代理人全部或部分开展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登记人:依本法在税务局办理登记的人。 纳税义务人:登记人以及任何其他负有缴税义务的人。 纳税年度:每一公历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12个月。 纳税期间:纳税年度内连续三个月的公历期间;首个纳税期间自登记之日起算,其后每一纳税期间自前一期间届满次日起算。 附加税:按未缴税款的1%,就每一延迟月份或不足一个月的期间征收,自缴款期限届满起计算至实际缴款日。 应税消费品进口:依统一海关法,从海合会成员国领土以外将应税消费品进口。 暂缓纳税安排:依本法暂缓境内生产或进口应税消费品之纳税义务发生的安排。 税务仓库:依本法,获许可人可在暂缓纳税安排下生产、加工、持有、储存、运输或接收应税消费品的场所。 获许可人:获税务局许可设立税务仓库的人。 实施条例:本法的实施条例。

第二章 · 一般规定

责任人按下列规则确定: 1. 个体企业:业主或责任经理。实施司法接管或宣告破产时,视情况由司法接管人或破产管理人担任责任人。 2. 阿曼公司: (a)一人公司:所有人或责任经理。 (b)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合伙人或公司经理。 (c)隐名合伙:由合伙人约定负责管理事务的经理,无论其为合伙人或第三人。 (d)股份公司:董事会主席或董事会授权的经理。 (e)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理或负责管理的人。 实施司法接管、宣告破产或进入清算时,视情况由司法接管人、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担任责任人。 3. 常设机构: (a)所有人或经理。 (b)常设机构通过代理人在苏丹国开展活动时,为常设机构所有人的代理人。 (c)实施司法接管或宣告破产时,为司法接管人或破产管理人。

第二章 · 一般规定

登记人应指定责任人,并依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通知税务局。 登记人未指定责任人的,税务局主席有权予以指定,但应通知登记人。

第二章 · 一般规定

责任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离开苏丹国超过90日;确需超过的,应通知税务局并取得其同意,指定另一名责任人在其离境期间代为履职。

第二章 · 一般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各单位应依税务局要求,向其提供与实施本法有关的数据和信息。 签发应税消费品相关活动许可证的国家行政机关单位,还应每六个月依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向税务局提交其已签发、续期、撤销或已届满许可证的清单。

第二章 · 一般规定

为实施本法,主管法院书记处应税务局要求,应向税务局提供: 1. 动产查封笔录及预定拍卖日期,并应在执行法官作出拍卖命令后立即提供。 2. 第三债务人提交的其所负债务或所持财产申报,并应在该申报提交后立即提供。 3. 对不动产执行的通知,并应在主管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后立即提供。

第二章 · 一般规定

主持公开拍卖登记人动产或不动产的任何人,应至少在预定拍卖日期前10日通知税务局。

第二章 · 一般规定

税务局为实施本法,依《银行法》向持牌银行索取纳税义务人信息时,应将请求送交中央银行,由中央银行转交持牌银行。持牌银行应在税务局规定期限内直接向税务局提供纳税义务人相关信息,并应立即通知其作为纳税义务人的客户。

第二章 · 一般规定

纳税义务人应依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以亲自递交、挂号邮件或电子方式向税务局提交纳税申报表、账目、财务报表、损益表、记录、文件及其他材料。

第二章 · 一般规定

税务局作出的通知与决定,应依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以亲自送达、挂号邮件或电子方式送达纳税义务人。

第三章 · 税收适用范围

应税消费品(包括烟草及其种类)的价值与类别,以及各类别适用税率,应由部长在内阁批准后以决定确定或修改。

第三章 · 税收适用范围

海关总署应按照规定的税率与价值征收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款,并依实施条例规定的规则存入为此开立的专用账户。

第三章 · 税收适用范围

应税消费品进口人应依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将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类别、数量、价值以及向海关总署缴纳的税额通知税务局。

第三章 · 税收适用范围

在不影响统一海关法规定的前提下,进口应税消费品暂缓缴纳关税时,进口人应向海关总署提供金额等于应纳税款的银行保函。该保函应在整个暂缓期间持续有效。 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款缴清前,不得解除银行保函。

第三章 · 税收适用范围

某类商品开始缴纳消费税或其适用税率提高时,凡从事该商品相关活动的人,包括进口、生产、贸易或分销,应将开始征税或提高税率前所持库存通知税务局。该通知应自开始征税或税率提高之日起15日内提交。

第四章 · 登记

凡生产或进口应税消费品、将其投入消费、持有尚未缴税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属于获许可人的,应依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与要求向税务局申请登记。 依实施条例规定,非经常性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人无需登记。

第四章 · 登记

税务局应设立登记簿,经审核并核实登记申请及其资料后予以登记,并向登记人签发登记证书。 实施条例应规定登记证书的有关规则、程序及其必须载明的资料。

第四章 · 登记

登记申请中先前提交的资料发生任何变更,登记人应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税务局。 税务局应依实施条例规定的规则与程序签发载有更新资料的登记证书。

第四章 · 登记

登记人全部或部分停止从事应税消费品相关活动时,应立即依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通知税务局。

第四章 · 登记

税务局主席或其授权人可在实施条例规定的情形、条件及安排下注销登记。

第五章 · 纳税义务发生、暂缓缴纳与免税

应税消费品投入消费之日,纳税义务发生。实施条例应规定应税消费品视为投入消费的情形,以及应遵守的条件与程序。

第五章 · 纳税义务发生、暂缓缴纳与免税

应税消费品发生走私时,按走私行为发生时适用的税率计税;无法确定行为发生时间的,按发现走私事实之日适用的税率计税。

第五章 · 纳税义务发生、暂缓缴纳与免税

自由区或经济特区内的应税消费品不产生纳税义务,但将其投入与工作或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除外。

第五章 · 纳税义务发生、暂缓缴纳与免税

暂缓缴纳税款的情形、规则与程序由实施条例规定。应税消费品在海合会成员国之间按暂缓纳税安排流转的规则,由部长在内阁批准后以决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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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来源

Royal Decree 23/2019 · 阿曼税务局

2026年9月13日

官方阿拉伯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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