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曼消费税法

阿曼消费税法第1条

第一章 · 定义

适用本法时,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与表述具有如下含义: 税务局主席:阿曼税务局主席。 税务局:阿曼税务局。 海关总署:阿曼皇家警察海关总署。 委员会:本法第45条规定的税务申诉委员会。 理事会: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海合会)。 统一海关法: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统一海关法。 应税消费品:对人体健康或环境有害的商品,或者奢侈品;无论在阿曼境内生产或进口,凡依本法应税者均属此类。 税:依本法对应税消费品征收的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价值:依本法计算税额所依据的价值。 人:自然人或法人,包括隐名合伙,以及在苏丹国境外订立且不采取公司形式的参与安排。 责任人:与纳税义务人存在任何关系,并代其履行本法所规定义务的任何人。 常设机构:外国人在苏丹国直接或通过其从属代理人全部或部分开展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登记人:依本法在税务局办理登记的人。 纳税义务人:登记人以及任何其他负有缴税义务的人。 纳税年度:每一公历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12个月。 纳税期间:纳税年度内连续三个月的公历期间;首个纳税期间自登记之日起算,其后每一纳税期间自前一期间届满次日起算。 附加税:按未缴税款的1%,就每一延迟月份或不足一个月的期间征收,自缴款期限届满起计算至实际缴款日。 应税消费品进口:依统一海关法,从海合会成员国领土以外将应税消费品进口。 暂缓纳税安排:依本法暂缓境内生产或进口应税消费品之纳税义务发生的安排。 税务仓库:依本法,获许可人可在暂缓纳税安排下生产、加工、持有、储存、运输或接收应税消费品的场所。 获许可人:获税务局许可设立税务仓库的人。 实施条例:本法的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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