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法律问题
审理洗钱案件无需等待基础犯罪作出终局判决;法院可自行审查资金取得的非法性,并可依据一般证据及相互印证的间接事实作出认定。
02
已发布原则
最高法院发布的阿拉伯文判决是第一手来源。本页俄文、英文及中文均为Smart Global Capital的非官方编辑解读。
官方来源包含判决全文及已发布摘要与裁判规则;编辑解读不能取代阿拉伯文原文。
证明洗钱罪无需采用有别于一般证明方法的特殊方式;原则上,法院只需依据提交的任何证据或间接事实,确信构成该罪的行为已经发生。审理洗钱案件的法院无需等待非法取得涉案资金之犯罪获得终局裁判,而可自行审查资金取得的非法性。依《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第6条,只要证明行为人实施洗钱且明知资金系非法取得,即可处罚。第6条与第7条并未将洗钱对象限定为特定犯罪所得;任何犯罪产生的非法资金均可成为洗钱对象。
03
适用范围
被定罪人的上诉被驳回,原定罪维持。本判决仅排除等待另一份基础犯罪终局判决的要求;控方仍须证明资金属于犯罪所得、被告实施了洗钱行为且明知其非法来源。本案中,法院认定资金与为第三人非法斡旋及滥用公职两项犯罪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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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 第30/2016号苏丹令颁布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第6条及第7条
- 第112/2011号苏丹令颁布的《公共资金保护与避免利益冲突法》第7、8、15及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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