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法律问题
货物所有人及其代表可申请查阅海关信息,第三方及法院的查阅则受特定条件限制。
02
已发布原则
最高法院发布的阿拉伯文是第一手来源;英文译文由技术局发布,俄文及中文为Smart Global Capital的非官方编辑译文。
本资料是阿曼最高法院技术局选编发布的法律原则(判决摘录),并非判决全文。
根据由第67/2003号苏丹令实施的《海合会统一海关法》第51条,货物所有人或其代表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后,有权查阅海关信息和文件。第三方原则上无权查阅,但为相关利益所需时,有权要求提供该等信息的司法机关或其他官方机构除外。法院仅可在审理双方争议、海关总署并非当事人且案件解决确需披露时,要求查阅相关信息和文件。
03
适用范围
该原则解释第51条下的查阅权,并不排除保密义务、程序要求或其他法规中的限制。适用前应核对《海合会统一海关法》现行文本及阿曼海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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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 《海合会统一海关法》
- 第67/2003号苏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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