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法律问题
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各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仅有控制关系并不当然使控股公司承担子公司债务。
02
已发布原则
最高法院发布的阿拉伯文是第一手来源;英文译文由技术局发布,俄文及中文为Smart Global Capital的非官方编辑译文。
本资料是阿曼最高法院技术局选编发布的法律原则(判决摘录),并非判决全文。
依据《商业公司法》第231条,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分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控股公司不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隶属于控股公司并不消灭其法人资格,其组织与独立性仍然存在。因此,被上诉公司的经营活动与控股公司的经营活动相互独立,且正如该条所明确规定,控股公司不承担子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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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这是法人独立的一般原则。担保、资产混同、滥用公司形式、虚假安排、特别责任依据及《商业公司法》现行文本仍须另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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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 《商业公司法》第2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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