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阿曼最高法院

排除股东利润分享或亏损承担条款无效

剥夺合伙人或股东利润分享权,或免除其亏损承担义务的条款无效;其份额按出资比例确定。

法院阿曼最高法院
审判部门商事庭
上诉编号№ 388/2020
开庭日期2020年11月17日
资料形式已发布的法律原则

01

法律问题

剥夺合伙人或股东利润分享权,或免除其亏损承担义务的条款无效;其份额按出资比例确定。

02

已发布原则

最高法院发布的阿拉伯文是第一手来源;英文译文由技术局发布,俄文及中文为Smart Global Capital的非官方编辑译文。

本资料是阿曼最高法院技术局选编发布的法律原则(判决摘录),并非判决全文。

依据《商业公司法》第27条,任何剥夺合伙人或股东参与利润分配权,或免除其承担亏损义务的约定均属无效。在此情况下,该人的利润和亏损份额按其对公司资本的出资比例确定。

03

适用范围

应区分被禁止的完全排除利润或亏损,与现行法允许的权利类别、合同分配机制及特殊架构。本条为已发布原则的转述,并非判决全文翻译。

04

相关法规

  • 《商业公司法》第27条

05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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