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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剥夺合伙人或股东利润分享权,或免除其亏损承担义务的条款无效;其份额按出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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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布原则
最高法院发布的阿拉伯文是第一手来源;英文译文由技术局发布,俄文及中文为Smart Global Capital的非官方编辑译文。
本资料是阿曼最高法院技术局选编发布的法律原则(判决摘录),并非判决全文。
依据《商业公司法》第27条,任何剥夺合伙人或股东参与利润分配权,或免除其承担亏损义务的约定均属无效。在此情况下,该人的利润和亏损份额按其对公司资本的出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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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应区分被禁止的完全排除利润或亏损,与现行法允许的权利类别、合同分配机制及特殊架构。本条为已发布原则的转述,并非判决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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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 《商业公司法》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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