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67条

公司债权人有权从公司财产中受偿,也有权从任何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受偿;全体合伙人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只有在取得针对公司的终局判决、向公司发出通知且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清偿后,方可因公司债务对合伙人财产强制执行。 针对公司的判决可作为对合伙人的证据。合伙人清偿公司债务后,可以向公司追偿,也可以按其他合伙人各自承担的债务比例向其追偿。某一合伙人无力清偿的,已付款合伙人与其他有清偿能力的合伙人按各自比例承担该无力清偿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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