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68条

普通合伙公司的全体合伙人均视为公司经理。但设立文件可以规定将管理权授予一名或数名自然人,该等人员可以是合伙人,也可以不是合伙人。 有数名经理且各自权限明确的,每一经理仅对其权限范围内的行为负责。要求共同管理的,决议仅在全体一致或按设立文件规定的多数通过时有效。但任何经理均可实施若不及时实施将导致公司损失或利润丧失的紧急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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