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66条

普通合伙公司份额仅可在全体合伙人同意并遵守设立文件所列限制的情况下转让。允许无条件转让的任何约定均属无效。但合伙人可以向第三人转让与其公司份额有关的权利,该约定仅在其双方之间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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