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59条

清算人应将权利人尚未领取的清算所得存入主管机关可为此设立的基金。设立决定应规定资金存入期限、存入程序以及在向权利人支付前从资金价值中扣除的管理费用。 上述资金适用本法第1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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