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58条

最终报告及最终账目未获批准的,清算人可以将争议事项提交有管辖权法院,并请求宣告拒绝批准的决议无效。 清算人应自判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该判决副本。 判决宣告合伙人或股东决议无效并确认清算完成的,应依本法第57条第二款公布该判决;登记机关应自判决提交之日起注销公司登记。 判决维持合伙人或股东决议的,可以解除清算人职务并另行任命清算人完成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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