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57条

合伙人或股东批准最终报告及最终账目后,清算即告完成。清算人应自该批准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其关于清算完成之批准文件副本;登记机关应自提交之日起注销公司登记。 清算人应自向登记机关提交之日起两日内,公布合伙人或股东关于清算完成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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