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37条

合并决议应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公布,否则视为不存在。 合并损害公司债权人权利的,债权人可自正式收到决议通知或决议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并应向主管机关提交异议副本。 公司未解决异议的,异议债权人可自提出异议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法院起诉,请求宣告该决议无效。 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后,合并程序暂停,直至公司与异议债权人达成解决方案、取得主管法院准许继续合并的命令,或前款期限届满而未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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