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36条

新设合并应依下列程序进行: 1. 各拟合并公司依本法规定作出解散及设立新公司的决议。 2. 依适用法律规则评估各拟合并公司的资产与债务,并将其转移给新公司。 3. 新公司的资本不得低于各解散公司资产的净值。应向每家被合并公司分配与其在新公司资本中出资相当的出资份额或股份,再由该公司按其合伙人或股东原持有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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