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35条

吸收合并应依下列程序进行: 1. 被吸收公司作出解散并并入吸收公司的决议。 2. 按被吸收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评估其净资产;无该报表的,依适用法律规则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3. 吸收公司根据被吸收公司的评估结果作出增加资本的决议。 4. 增加的资本按照被吸收公司合伙人或股东在该公司的持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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