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34条

合并决议由拟合并公司依照修改设立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协商作出,无须履行清算程序。合并协议应载明各公司名称及其充分资料、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出资份额或股份的换股比例及分配条件。 无论何种情形,合并决议只有在依合并后公司形式取得主管机关批准并向登记机关登记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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