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或多家公司,即使正在清算,也可以与同种或其他形式的公司合并。合并可以采取下列两种方式之一: 1. 吸收合并:解散一家或多家公司,并将其资产与债务转移给一家存续公司。 2. 新设合并:解散两家或多家公司,并设立一家新公司,由新公司承继各被合并公司的资产与债务。 在遵守本法第34至39条的前提下,实施条例规定拟合并公司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则,以及其资产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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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商业公司法
第一编 · 一般规定 · 第三章 · 公司转换、合并、解散与清算 · 第二节 · 公司合并
一家公司或多家公司,即使正在清算,也可以与同种或其他形式的公司合并。合并可以采取下列两种方式之一: 1. 吸收合并:解散一家或多家公司,并将其资产与债务转移给一家存续公司。 2. 新设合并:解散两家或多家公司,并设立一家新公司,由新公司承继各被合并公司的资产与债务。 在遵守本法第34至39条的前提下,实施条例规定拟合并公司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则,以及其资产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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