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32条

公司转换时,每名合伙人或股东在转换后的公司中取得的出资份额或股份,其价值应等于转换前其所持出资份额或股份的价值。 转换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合伙人出资份额的价值低于公司最低份额价值的,该合伙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现金补足;逾期未补足的,视为退出公司,并按转换之日的市场价值支付其份额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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