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38条

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合并决议成为最终决议。吸收合并时,自各公司资料登记于吸收公司记录之日起;新设合并时,自新公司向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吸收公司或新公司(视情况而定)承继各被合并公司的全部权利与债务。承继以合并合同约定为限,且不得损害债权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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