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255条

股东或公司决定购买拟售份额的,公司经理应向出售股东发送书面通知,告知拟购买并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时附上处分通知所定价款。 出售股东未在公司经理向其发出通知之日起五十日内收到上述通知和购买价款的,可自由处分其份额,但须在上述五十日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按处分通知载明的条件完成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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