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254条

依本法第253条以公司名义购买的份额,由全体股东按各自所持份额数量的比例共同所有。该等份额不计入股东会召开或通过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也不参与股息或公司资产的分配。该等份额被出售的,出售所得应支付给公司并计入其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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