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242条

一名或多名股东提供实物出资的,应在由估值机构或获准于苏丹国内执业的审计师编制的报告中,说明该出资的种类、所在地和价值。 部可自行对该出资进行估值,或委托一名或多名专家估值。经确认出资估值不正确的,出资人、估值人和审计师视情形就出资价值估算的正确性向部及第三人承担责任。经确认出资估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出资人应以现金向公司缴付差额,并以其个人财产对该差额的缴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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