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241条

应在获准于苏丹国内营业的银行为筹建中公司开立账户,存入股东已认购出资份额的价值;每一股东均应以现金全额存入其在资本中的出资份额价值。 除非股东提交证明公司已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证书,或股东决定放弃设立公司,银行不得向任何人释放该等存款。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