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243条

公司未自首次出资存入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登记机关完成登记的,任一已存入其出资价值的股东均有权通过向其他股东及有关银行发送书面通知,视设立文件为已取消。此后,该股东及任一其他股东均有权收回先前实缴的资本出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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