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或多名合计持有公司至少5%股份的股东,认为公司事务已经或正在以损害全部或部分股东利益的方式管理,或者公司拟实施或不实施可能对其造成损害的行为的,有权向主管机关提交附有证明文件的申请,请求其作出认为适当的决定。 主管机关驳回申请或在三十日内未作决定的,股东有权视情况自驳回之日或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主管机关认为公司事务已经或正在以损害全部或部分股东利益的方式管理,或者公司拟实施或不实施可能对其造成损害的行为的,也有权向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主管法院应就股东或主管机关在本条第二、三款所述情形提起的诉讼进行紧急审理。法院可以判决作为请求标的的行为或不作为无效,或者命令继续实施公司曾拒绝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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