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206条

董事会成员应就下列损害向公司、股东及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其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或超越权限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其履职期间实施欺诈、伪造或错误造成的损害;以及其在特定情况下未以审慎人标准行事造成的损害。 编辑说明: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使用“错误”(خطأ),而FSA发布的英文译本使用 negligence;本中文译文以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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