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208条

董事会或普通股东大会可以依照本法第206条,决议对被认为应对公司损害负责的任何董事提起诉讼。公司处于清算中的,由清算人提起诉讼。 任何股东均可建议对董事会成员提起诉讼。其建议未获普通股东大会采纳的,该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判决支持其请求的,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其承担的全部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责任请求权自相关董事会会议之日起五年届满时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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