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法

第70条

婚姻契约因夫妻一方的疾病或有害缺陷被撤销的,法院应依下列规则处理: 1. 妻子的疾病或缺陷在婚前已经存在,且在婚姻同居或独处后撤销婚姻的,妻子有权取得彩礼;丈夫可向欺骗自己的人追偿; 2. 夫妻任何一方的疾病或缺陷在婚前已经存在,且在婚姻同居或独处前撤销婚姻的,丈夫有权收回已支付的彩礼,未支付部分即告免除,即使原已延期; 3. 丈夫的疾病或缺陷在婚前已经存在,且在婚姻同居或独处后撤销婚姻的,妻子有权取得彩礼; 4. 丈夫婚前已知妻子存在某缺陷,后又在婚姻同居和合法独处前以同一缺陷请求撤销的,妻子有权取得约定彩礼的一半;未约定彩礼的,有权取得通常彩礼的一半; 5. 妻子婚前已知丈夫存在某缺陷,后又在婚姻同居或合法独处后以同一缺陷请求撤销的,妻子应返还约定彩礼的一半;未约定彩礼的,应返还通常彩礼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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