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法

第58条

1. 丈夫应自离婚发生之日起最多十五日内,向主管法院办理离婚认证;妻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离婚的权利不受影响。 2. 丈夫无正当理由且未在本条第1款规定期限内认证离婚的,妻子有权取得相当于自离婚发生之日至认证之日期间扶养费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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