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法

第56条

在下列情形下,丈夫离婚不发生效力: 1. 妻子正处于离婚或者无效婚姻后的待婚期; 2. 作出离婚表示者心智不健全或者已丧失理智,即使其自愿摄入影响理智的禁用物质; 3. 在胁迫下作出离婚表示; 4. 因极度愤怒而无法控制言辞; 5. 将离婚效力附加于未来; 6. 将离婚附加于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某事件发生或不发生的条件,但能够证明其确有离婚意图的除外; 7. 违反离婚誓言或禁戒誓言,但能够证明其确有离婚意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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