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法

第55条

1. 丈夫,或者被授予自我离婚权的妻子,可通过经认证的特别授权委托任何男性或女性代理人作出离婚表示。 2. 代理人作出离婚表示后,委托人关于已撤回经认证授权的主张不予采纳;但丈夫或妻子在离婚发生前已办理撤回认证,或者证明代理人在离婚发生前已知悉授权被撤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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