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法

第42条

1. 丈夫在婚姻成立时应与女方相称;婚后相称条件消失,不影响婚姻契约。相称既是女方的权利,也是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婚姻监护人的权利。 2. 宗教方面的相称以丈夫的宗教操守为准;宗教以外事项的相称依习惯确定。 3. 除最近顺位监护人不存在或行为能力不完全外,较远顺位监护人无权以不相称为由反对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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