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法

第29条

1. 因姻亲关系,男子永久不得与下列人员结婚: a. 妻子的任何辈分直系女性尊亲属; b. 与其发生婚姻同居之妻的任何辈分直系女性卑亲属; c. 曾与其任何辈分直系尊亲属或直系卑亲属结婚的女子。 2. 在无效婚姻中发生同居,产生与有效婚姻相同的姻亲禁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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