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法

第28条

1. 因血亲关系,永久禁止与下列人员结婚: a. 任何辈分的直系尊亲属; b. 任何辈分的直系卑亲属; c. 父母的任何辈分后裔; d. 祖父母外孙辈或孙辈中的第一代后裔。 2. 禁止任何人与其因通奸关系所生的任何辈分直系后裔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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