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法

第187条

1. 接受或拒绝遗赠,无须在立遗嘱人死亡后立即作出。 2. 受遗赠人未表示接受或拒绝的,任何对继承、遗赠或遗嘱执行享有权利的人,均可申请法院正式通知受遗赠人。法院应给予自通知之日起不超过三十日的接受期限;受遗赠人无法院认可的正当理由而不答复的,视为拒绝。受遗赠人为法人的,由法院酌定表示接受或拒绝的适当期限。 3. 受遗赠人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接受或拒绝前死亡的,接受或拒绝的权利按各继承人在遗赠中的份额转移给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本条第2款适用于确定各继承人的接受或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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