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法

第154条

1. 因法定监护人虐待被监护人、其以恶劣品行或嗜酒、吸毒、滥用精神药物形成不良示范,或者疏于照料,致使被监护人的安全、健康、名誉、品德或教育面临严重危险的,法院可永久或暂时、全部或部分剥夺该法定监护人的人身监护权;无需以法定监护人已因上述任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为前提。 2. 法院可不剥夺监护权,而将未成年人交由专门机构照管,同时保留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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