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法

第112条

1. 监护照料(Hadanah)是对未成年子女予以保护、养育、照顾并维护其利益,但不得与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权相冲突。 2. 父亲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负责子女事务、管教、引导和教育。 3. 作为对第2款的例外,承担监护照料的母亲享有子女教育监护权,但须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4. 对何者符合子女利益发生争议的,任何利害关系人可向紧急事务法官提出申请,由其以单方申请命令作出决定,并考虑法定监护人的经济能力,不得损害承担监护照料的母亲所享有的教育监护权。 5. 子女利益要求将教育监护权从母亲转移给父亲或者其他经确认对该子女享有监护权之人的,其中任何一人可向紧急事务法官提出申请,由其以单方申请命令确定教育监护权归属。 6. 除母亲外,与子女属于禁婚亲属的女性承担监护照料,而法定监护人又不是父亲的,该女性可根据子女利益向紧急事务法官申请以单方申请命令确定教育监护权归属。 7. 本条不影响本法规定的子女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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