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法

第113条

承担监护照料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心智健全;为父亲或母亲的,应年满十八周岁;为其他人的,应达到法定成年年龄; 2. 诚实可靠,有能力妥善养育、保护和照顾子女,并监督其教育; 3. 未患可能威胁子女生命或健康的传染病或危险疾病; 4. 为女性的,不得与并非子女禁婚亲属的男子结婚,但法院基于子女利益另有认定的除外; 5. 为男性且子女为女孩的,该男子须为女孩的禁婚亲属,并有适合承担监护照料的女性与其共同居住; 6. 未曾因性犯罪被判有罪; 7. 未对毒品、精神药物或酒精成瘾; 8. 与子女信仰同一宗教;但承担监护照料的母亲与子女宗教不同,而法院依其规定条件认定继续由母亲照料更符合子女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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