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法

第101条

1. 处于可撤销离婚待婚期的女子有权获得扶养费。 2. 处于不可撤销离婚待婚期的孕妇,在分娩前有权获得扶养费。 3. 处于不可撤销离婚待婚期的非孕女子无权获得扶养费。 4. 处于胡勒离婚或丈夫死亡待婚期的女子无权获得扶养费。 5. 处于丈夫死亡待婚期的孕妇,在分娩前应从胎儿财产中支付其扶养费;胎儿无财产的,由胎儿继承人承担。 在本条规定的一切情形下,待婚期女子均有权在待婚期内居住于婚姻住所;该住所不适当的,有权居住于其他适当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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