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法

第102条

丈夫依单方意愿,在妻子未提出请求且无妻子一方原因的情况下,与已在有效婚姻中发生同居的妻子离婚,或者离婚、撤销婚姻可归责于丈夫的,妻子除待婚期扶养费外,还有权依丈夫状况取得补偿性给付,其数额不得超过同类女子一年的扶养费。法院可根据丈夫的清偿能力决定分期支付,并在确定金额时考虑女子所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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