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与矫正机构法

第9条

1. 每名在押人员有权随时向机构负责人提交书面投诉并要求转交主管检察机关。负责人必须受理,在数据库登记后立即通知检察机关,并向其提供所要求的一切资料。 2. 实施条例规定执行本条所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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