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与矫正机构法

第8条

在机构羁押期间,在押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其尊严得到适当尊重,不受酷刑、残酷待遇或侮辱性处罚; 2. 查阅向其送达的判决或文件,并提交其拟提出的申请、诉讼文书、报告、请求或备忘录,且确保在法定期限内送交主管机关; 3. 以其能够理解的语言获知相关义务、禁令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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